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4134号 原告: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26921336L,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6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7568N,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力。 被告: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991676556,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欧阳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