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24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00元,保全费2,159.00元,合计5,113.00元,由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春辉
书记员 王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