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769号
原告:***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89号(天府景秀30号楼底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查长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庭,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25栋1楼。
负责人:赵氢,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组团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氢,职务不详。
原告***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分公司、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