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928号
原告:成都帝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谢红,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成都帝成雅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谢红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盛林
人民陪审员 冷 静
人民陪审员 夏恒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冯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