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

广安百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02民初258号 原告:广安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安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安某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