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西寺巷**阳光丽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73T。

法定代表人:周千乔,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柱,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国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