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西寺巷**阳光丽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73T。
法定代表人:周千乔,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柱,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国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