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河,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金源小区南楼3-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N73713。
法定代表人:蔡玲玲,执行董事。
被告:华安县马坑乡和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马坑乡和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796260497。
法定代表人:邹科木,主任。
被告:李雪珠,女,1964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杉,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华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林龙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邹炳炉,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余新德,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县马坑乡和春村村民委员会、李雪珠、林龙江、邹炳炉、***、余新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对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伟城
人民陪审员  苏贞娟
人民陪审员  黄燕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林雪英
书 记 员  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