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民初63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3387R。
负责人:陈文生,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金源小区南楼3-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N73713。
法定代表人:陈谏,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尧舜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巧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臻强
书 记 员 张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