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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某公司、中安某某公司东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1248号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横山郡46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04C280W。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某某公司东吴分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9幢120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9354824E。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安某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41164781。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安某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安某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某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安某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