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1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411647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西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账号:0188********)账户存款,限额8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阴经济开发区西区支行(账号:1064********)账户存款,限额83900元。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2244104060004O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账号:018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元,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阴经济开发区西区支行(账号:1064********)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39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9.5元,由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