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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7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