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23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被告(反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电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9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及反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反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