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223号之二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口镇西大街1-6号下集湟水湾城市广场6#楼201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4048元,合计诉讼费6198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