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200号之一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蒂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环路(南航派出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蒂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财产保全费3877元,合计诉讼费9141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