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02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3129010E,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iec国际企业中心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爱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60732562L,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B栋2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爱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18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9.3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均未接通,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6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