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卫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某与青海卫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1民初730号 原告:罗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卫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74571789M。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辛某,公民身份号码×××,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青海卫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辛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