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

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22民初2468号 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羊圈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原告盘锦旗天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