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内0526执恢1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5月03日出生,满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4月12日出生,回族,住科尔沁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服刑,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
被执行人: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702396767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526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60987.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01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内0526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