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南京亚某某*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5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0-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99377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盆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067345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