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0-1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10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裁定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豫1503号民初10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案件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立案通过。后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2022年12月14日上诉人收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人不服特诉至贵院。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平桥区人民法院也认可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案件工程所在地为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地点:信阳市规划展览馆”即信阳市平桥区新十二大街3号,因此案件应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次,案件是否完成结算或财政评审,并不能改变案件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因此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按照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的该案以及转变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第十条22款已协议约定管辖为“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平桥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也未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的法律关系不论发生什么样性质的变化,当初就争议解决达成的管辖协议条款依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经查,上诉人与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息县展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第三部分第22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依约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本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108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