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5317号
原告:江苏红方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A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585808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0-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99377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江苏红方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方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