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70-1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方小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丁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5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