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6738号之一
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0-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9937730。
法定代表人:方小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勤业路8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2116644A。
法定代表人:丁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址:溧阳市,现住:溧阳市。
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亚*****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燕山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65元,减半收取713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建军
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
人民陪审员  黄玲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