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30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30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408.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亚太嘉园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账号为49×××37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曹小华
人民陪审员 徐晓钟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