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有限公司;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81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居民委员会萝卜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5304221976********。 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绿地天麓小区1幢18层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247242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阳街308号6栋3单元103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新亚洲体育城五环锋尚D12幢4单元404室。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95********。 原告***与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2025年5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云0481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25年7月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适用缺席审理。2025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45元,退还原告***。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