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24724293。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生,汉族,住贵,住贵州省金沙县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div>
上诉人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基础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并非追讨劳务费纠纷,因此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情形,***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进行起诉的。因此。因此理应由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的***住所地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该案并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应由元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元谋县城内远景国际建材城二期的房屋建设工程,之后把劳务部分转包给***,***为包工头代领十多个工人在元谋县城进行作业。***户籍地在大理,但连续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在昭通,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公司地址在昆明市官渡区,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和施工地点均在元谋县城内,且元谋县劳动局对该纠纷已经进行了调解。答辩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元谋县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意在拖延时间,推卸责任。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欠条凭证》,明确***提供劳务的合同履行地在元谋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照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元谋县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张燕芳
审判员 黄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