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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1248号 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海洪村长岛国际度假区鲜花小镇C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6668号附186号(欧洲产业城蓉欧智谷大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花龙门村3社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双峰山路8号9幢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熊质程。 被申请人: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浸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东城祝英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9层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亚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