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12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海洪村长岛国际度假区鲜花小镇C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6668号附186号(欧洲产业城蓉欧智谷大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1092号时代豪廷广场栋1**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101-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双峰山路8号9幢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科,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浸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东城祝英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9层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12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英泰思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誉金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2,5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