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486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花龙门村3社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