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361号
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和村二组16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花龙门村3社**/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千禧众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弟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彩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