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522民初8757号 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罗洋路东侧罗洋安置区北侧综合楼,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989257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蓼城路青年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96743元及违约金299348.6元(违约金按欠付工程款1496743元的20%计算,违约金为299318.6元合计:1796091.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一东方一品域小区10以配电安装工程》,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东方一品域小区101配电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及要求为:东方一品域小区高低压配电房及各单体建筑的电缆敷设、电缆管道、电缆沟砌筑、接地等工程总承包(详见安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采用总价包干一次性定价不受市场及政策性调价影响的方式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通电等所有内容,总价格为3420319元。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工期、竣工日、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原告按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相关工程的所有设计、安装、调试工作,被告也向电力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也予送电运行。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2019年5月2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署了东方一品域小区10”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工程总价格调整为3350000元,并以小区二套房的首付款柢付了一部分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853257元(一笔400000元,一笔500000元、一笔500000元、抵付30201室房屋首付款227643元、2204室房屋首付款225614元)剩余1496743元工程款一直未付,被告行为实属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348.6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的企业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东方一品城小区10KV配电安装工程、东方一品城小区10KV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款抵房申请书,证明目的:1、证明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东方一品城小区10KV配电安装工程》,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东方一品城小区10KV配电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及要求为:东方一品城小区高低压配电房及各单体建筑的电缆敷设、电缆管道、电缆沟砌筑、接地等工程总承包(详见安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采用总价包干一次性定价不受市场及政策性调价影响的方式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通电等所有内容,总价格为3420319元。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工期、竣工日、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2、双方协议将原工程总价格3420319元调整为3350000元,并以小区二套房的首付款抵付了453257元工程款的事实。3、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496743元未付,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99348.6元。 证据四、安徽农金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公司2019年10月7日以二套房的首付款453257元抵付了工程款,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0年8月13日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合计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853257元,原告为其开具了1953257元发票的事实。 证据五、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经霍邱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 证据六、原告相关资质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承建资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经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东方一品城小区10KV配电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补充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案涉工程为固定价款335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工程款1853257元,未付工程款1496743元。案涉工程经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按补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除5%(3350000元×5%)的167500元质保金外,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329243元(1496743元-167500元)。付款条件成就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但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4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明显过高,基于公平原则,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中比例由20%调减至10%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违约金数额为132924元(1329243元×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9243元。 二、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2924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5元,减半收取10483元,由被告霍邱县长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