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8714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块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A1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MINY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宿徐埇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树驼桥路与206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PLK3R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美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9楼(集中登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92TD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罗洋路东侧罗洋安置区北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9892572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宿徐埇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美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变更后诉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宝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