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3484号
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9226443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60元,减半收取22,880元,由原告四川义泰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