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4217号之一
原告:浙江诺欧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南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565148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诺欧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诺欧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诺欧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