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1960号
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汉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
法定代表人:汪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林,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天叙路**用代码:91330282340498845C。
主要负责人:周喜平,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广全线联盟段**用代码:9133040067615603X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现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群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景华
代书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