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胜,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洛阳市涧**。
被告: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文兴佳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东段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淇县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树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