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4050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1MA0C216H9K。
经营者:赵辉。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87306132H。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3日生,满族,住所地唐山市丰**。
被申请人:高明敏,女,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遵化市。
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XREQ98。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
委托代理人:沈亚美,该公司法务。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与被告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明敏、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明敏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价值162475元)。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以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明敏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32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铭辉金属结构加工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