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文兴佳苑社区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诉人河南新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濮阳县文留镇,为查明案情,本案应在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选择诉讼,诉讼机构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