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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幼儿园、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80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幼儿园,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解放路**号。
被执行人: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屋山段电冰箱厂南侧二层。
申请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幼儿园与被执行人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8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5576元,承担受理费14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803执1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潘志文
审判员 袁锦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华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