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与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03民初1724号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寸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赵进云,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屋山段电冰箱厂南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生有。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高级技工学校)诉被告广东翔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高级技工学校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级技工学校以与其被告翔飞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计5030元,由原告广东省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常志明
审 判 员  林 鹏
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范蓉蓉
书 记 员  卓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