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德化县城镇某某有限公司、德化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6民初343号
原告: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城镇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化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城镇某某有限公司、德化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