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030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CRYG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卓越东街1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7228613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42元,合计3975元(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