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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水利局、汝南县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中遂平县水利局通过招投标与恒盛公司签订了打井工程合同书,将遂平县槐树乡高楼村的打井工程发包给恒盛公司。恒盛公司在遂平县槐树乡××和××北王田家责任田东南角打井时,因下瘫致使所打机井废弃,后又在废弃机井西一米左右的地方,打一新井,编号为豫Q遂井-00150灌溉井,并对废弃机井简单掩埋,经过雨水冲刷及自然沉淀,该废弃机井仍然存在,后造成王某4掉入该废弃机井死亡。该事实有证人王某1、赵某1、王某2、温某、赵某2、崔某、王某3七人的书面证言及当庭陈述,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打井工程合同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遂平县水利局及恒盛公司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废弃机井的形成与他们无关的上诉理由,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遂平县水利局提出其已尽到了发包人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遂平县水利局作为打井工程的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恒盛公司的施工工程负有监督检查义务,但却未发现恒盛公司遗留的废弃机井,对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各方过错大小所划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故该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遂平县水利局及恒盛公司要求对废弃机井的形成时间、深度等内容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再鉴定的必要,且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充分的依据,故依法不予准许。u0026#xA;综上,遂平县水利局,汝南县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