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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市津南区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12执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09.84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金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2209.84元及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