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坤品,系水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24091703105。 被执行人: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3389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江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民终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74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4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本案债务174359.1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412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121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