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能建公司在1997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能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发***20**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岗位薪点工资差额2080元;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2、改判能建公司向***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6080元;3、改判能建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0元。
能建公司答辩: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上诉认为能建公司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