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4656号 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员工,联系地址。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元,由原告广东能建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