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40号5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永强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金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永强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339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