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40号5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永强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金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永强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339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