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417号
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开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5JH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508--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保全费2022元,由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