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7民初5170号
原告: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5NU42P,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2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508-5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苍南县必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